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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当前学术研究和客观实践,笔者认为,《决定》将在多个方面层层推进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
尤其是法官的组织人事权发生改变后,原来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机制如何更好地实行,成为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注】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 进入专题: 司法改革 立案难 法官问责制 。
三、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强化法官问责。《决定》指出:"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鉴于这个问题已经有不少的讨论,在此我只是根据担任全国人大代表以来了解到的公正司法问题,陈述几点粗浅的想法,也算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几点建议。《决定》揭示了我国司法经常遭受不当干预的现实情形。所以从法律制度建设科学性的角度看,解决司法不公问题,法院应该承担重大职责。
我在调查中发现,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多涉及重大财产问题,利益交织,是外界不当干预的重灾区。另外,如何避免法院体系内部的行政化问题,也应该尽快有措施解决。但在它还没有被说出来之前,我们未必知道它的存在。
此外,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不和谐,还会影响法庭和谐气氛,既影响司法审判的效率,使庭审流畅性受到阻滞,也会对法官、律师的情绪产生破坏作用。这种情况下,法官正常的做法应当是促使被告作出回应,但现实中,类似情况下,不少法官的做法是要求律师抓紧时间,问一些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当法官做到这一点的时候,法庭内就会建立起一种信赖的气氛。由于我国历史上,司法行政一体化的强职权主义较为盛行。
其结果,内心希望律师在庭审中尽量配合自己,律师多说两句便会表现得不耐烦。难案缠案增加,法院受理的案件中群体性、闹访性的案件逐年增多,法官承受过重的心理压力。
律师:能告诉你看的电影名字吗? 被告:这个有必要告诉你吗? 律师:那么,那天电影院里人多吗? 被告:我觉得这根本没有必要告诉你。我国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心理需求在某种程度上是神化的,不少人认为到法院打官司就应该像到自动提款机上取钱一样便捷,因而我国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诉讼法典上规定审判时限的国家。在这里,律师已经组织好了许多问题准备证明被告在说谎,但由于被告拒绝回答律师提出的问题,致使法庭盘问无法进行,自然,法庭也无从得知被告是否在说谎。如此更加剧了法官的心理不平衡感。
事实上,法官在这种情况下不知不觉地把个人利益带入了案件,因为绩效利益也是一种重要的利益,它有可能会影响法官的晋级升迁。[2]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指出,法官必须在行为上无时无刻严守至高的标准,以维持公众人士对司法机构及法官执行司法工作的信心。为此,上百位受害人经常到法院来闹访。真理,在被说出来之前就已经是真理。
对于庭审中的发问,哪些必须正面回应,哪些不应由法官提出,哪些发问或回答可以由法官加以制止,哪些必须由律师提出抗议,均不十分明确。有的法官在开庭过程中甚至会跟当事人吵起来。
法官除了需要事实上做到不偏不倚之外,还要让外界相信法官是不偏不倚的。久而久之,律师、当事人在自己心中的地位变得非常轻。
事实上,正如有一位法官所说,律师在法庭上是法官的助手,依靠他们的努力,法官能够更快地弄清案件中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法官在法庭上应当防止自己出现反驳倾向及当众指责律师,避免破坏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最后,职业技能的提升对于一名法官也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职业方法(包括证据规则、庭审技巧等)的训练。在进入法庭或接待室之前,法官会遇到许多影响自己心理和心态的东西。我说我的观点一开始就说了,一句话的结论。社会大众有权对司法机构及法官抱有最殷切的期望。
法院的工作也受到很大影响,为了接待他们,法官必须放下手头案件,不厌其烦地反复解释,但收效甚微。法官的判断若无足够的事实和证据指引,就有可能作出违背真理的错误选择。
法官不得亦无需压制一方、纵容一方,不能要求律师按照自己内心设定的意思发表意见,不能随意打断律师发言,更不能随意驱逐律师,在遇到个别律师不够敬业或者律师对自己不够尊重时,应当能够从容应对,并且决不把不良状态扩散到其他案件中。于是便写下了这篇感想。
对于法官在法庭内的言行举止,该指南进一步指出,法官应以礼待人,亦应坚持出席法庭的人以礼相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史蒂文大法官在批评布什诉戈尔一案的判决时说道,社会公众对法院的信任是公共的财富。
台湾著名法律人陈长文先生认为,法官要想赢得别人的衷心爱戴,法庭不想被人藐视,法官就必须做到超然中立、精于判断、人格完整、办案公道、采证正确、不贪渎、有清风,裁判合乎法理人情。这一要求显然不可能得到满足。包青天、狄仁杰等等超职权主义的断案精英,在我们的民众心理中根深蒂固,甚至形成了偶像崇拜。五 法官与律师关系不处理好,将会给司法公正及司法公信力造成巨大伤害。
守静笃,专一不二曰守,寂然不动曰静,不动如山曰笃。圈钱者被依法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基于这种压力传导,法官对一些程序上的事项极易采取简化甚至忽略的做法。我们要想建立属于我们道德资本的司法公信力,必须依靠整个法律共同体的共同努力。
老子说过,致虚极,守静笃。一些法官急于结案,往往担心律师搅局,使案件变得更加复杂,影响自己及时结案。
有少数律师的职业表现不佳,一些基本的调查工作或基本思路的确立明显不到位,如有的连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也拒绝提供,要求法官外调。首当其冲者,案多人少,法官工作负荷过重。[1] 首先,法官应当不断提升人格,完善职业素养。有的对律师的人身安全未予以足够重视或关注,对于对方当事人带有人身侮辱性的言辞不及时制止或消除。
一 从实务中的情况看,有的法官显得非常强势,不愿意多听律师解释。从客观方面看,确实存在一些让法官很无奈的因素。
这也是我国法学教育和司法实务方面存在的不足。最近,发现在微博上关注的律师朋友与法官们相互之间颇有微词,如@友明律师的微博:【法庭奇遇三】法庭辩论阶段,我先说了本案的基本观点,然后准备展开。
这说明,法官职业技能的欠缺会导致律师在这种情况下陷于无助甚至绝望的境地,产生空有满腹才华之怨愤。三 上面讲到的都是一些客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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